問題:《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第十六條規定:“家長對教師侮辱學生可以向學?;蛘咧鞴芙逃姓块T投訴、舉報”;第十七條規定:“家長對學校依據本規則第十條實施的教育懲戒或者給予的紀律處分不服的”可以向可以在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作出后1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第16條這里的投訴、舉報跟第17條規定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申訴可以等同嗎?投訴舉報是不是也是要在15內提出?(留言時間:2022-4-28)
答復:《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第十六條規定“家長對教師實施的教育懲戒有異議或者認為教師行為違反本規則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學?;蛘咧鞴芙逃姓块T投訴、舉報”,第十七條規定“學生及其家長對學校依據本規則第十條實施的教育懲戒或者給予的紀律處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作出后1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起申訴”,這兩條規定的是不同的事項。投訴、舉報針對的是教師行為,不受時間限制;而申訴針對的是學校實施的教育懲戒或者給予的紀律處分,有時限要求。(政策法規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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